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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刑不刑”?以案释法敲警钟
时间:2024-10-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0月29日,元阳县人民检察院与元阳县人民法院联合将庭审现场搬到了元阳县牛角寨镇,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对在场的村民开展了一场“零距离”的普法宣传。

案情回顾

佟某使用其妻子手机购买枪支配件后组装成一支射钉枪藏匿于家中并使用,经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以佟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检察官就犯罪事实、法律认定及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普法宣传

庭审结束后,检察人员在场结合案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群众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引导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枪爆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检察官提醒

枪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国家实行严格的枪支弹药管控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无论制造、持有的用途如何,均无法改变其给社会公共安全、民众心理带来的巨大危害和不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避免逾越法律红线,切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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