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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庭审进矿区 无证盗采可真“刑”!
时间:2026-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20日,由元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何某才等人非法采矿案,在大坪乡以巡回法庭形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元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才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当地赶集群众旁听了庭审。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至11月,被告人何某才、高某科、高某则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元阳县某矿洞非法开采金矿矿石并出售给他人。被告人何某才参与非法采矿29次,非法采矿价值共计人民币33482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9209元;被告人高某科参与非法采矿15次,非法采矿价值共计人民币19235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6600元;被告人高某则参与非法采矿8次,非法采矿价值共计人民币14741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9017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何某才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各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宣传

大坪乡矿产资源丰富,此次利用赶集日将法庭“搬”到矿区,就是要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庭审结束后,检察官趁热打铁开展以案释法,向旁听群众详细讲解非法采矿犯罪的入罪标准和法律后果,讲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十万元即属“情节严重”,将面临刑事追责,并结合典型案例警示私挖滥采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群众深受触动,感慨“以前觉得挖点矿是小事,没想到真会判刑,这警钟敲得实在”。

该案在群众家门口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让深山矿区群众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真正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某才等人非法采矿案的依法判处,警示所有人:国家矿产资源不容侵犯,为牟取私利非法采矿,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会触犯刑法红线,最终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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