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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检实践·“三个现场”办案】喝酒开车,很“刑”
时间:2026-0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2月5日,元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元阳县人民法院在元阳县牛角寨镇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向现场群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教育。

案情回顾:

陶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在未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时又醉酒驾驶机动车,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陶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检察官就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陶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犯罪嫌疑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6000元。

检察官提醒:

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仅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拘役、罚金的刑事处罚。提醒广大群众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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