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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元阳检察:贪图小利成“帮凶”,一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刑!
时间:2023-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用自己的银行卡代他人转账、提现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

是人之常情?还是礼尚往来?错!这是犯罪!

8月3日,由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在元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80余名新录用公务员和青年党政储备干部人才旁听了此次庭审。

简要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交易密码、配合人脸识别,以及介绍熊某某、陈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后五人均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手机、交易密码、配合人脸识别方式,协助他人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52854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子以转移,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思路清晰,对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依法进行讯问,并重点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高效规范地指控并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过程。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陈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次庭审观摩,检察官对前来旁听的人员以案释法,针对电信诈骗类型、如何防范电信诈骗等方面进行普法宣传,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帮助行为的决心,营造了平安、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检察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等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明知”,不一定是“确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这些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即可。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根据案件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只要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即可。本案中的被告人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相关规定,其对其他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助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他要面临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从我们元阳全县来看,近年来这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正在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数量及涉案人数逐年增多,且大多为年轻人,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古人早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大家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以案为戒,汲取教训,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刷脸识别,或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接收转移、隐匿财物,不要为了贪图不义之财,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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