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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送来的这面锦旗,是公平正义的双向奔赴
时间:2024-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设身处地为我考虑以及耐心的开导,感谢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我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将以积极的心态投入今后的生活中。政法机关的司法温情,更加让我坚定了以后加入宣传云南、宣传元阳的队伍当中的信念。”近日,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一面印着“公正检察、执法为民、法亦有情、温暖人心”的鲜红锦旗,锦旗是案件被告人宋某某送来的。


基本案情

近日,元阳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移送元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宋某某驾驶车辆载其亲友鲁某等5人从外地到元阳县旅游,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履职过程

检察官考虑到被告人宋某某系外地游客,为避免在诉讼中反复奔波,耗费无谓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减轻其诉累,检察官坚持让电话沟通“多跑路”,案件被告人“少跑路”,在确保案件质量前提下努力提升办案效率。考虑到案发后宋某某主动报案,并积极施救被害人,及时配合医护人员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积极主动赔偿受害者家属90万余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原谅。检察官认为,宋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无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检察官建议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不再上诉。

检察官提醒

正所谓无限风光在险峰,与美丽风光相伴的是元阳境内山高路窄、弯多坡陡的交通路况,这就要求游客朋友们在用十分的精力在寻找风光的同时,更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关注路况,注意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轻则车辆受损、人员受伤,重则车毁人亡,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希望广大游客朋友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时刻绷紧安全出行这根弦,高高兴兴出门去,平平安安回家来,为自己、为家人、为他人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文明出行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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